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30

中国安防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05-12 16: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的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资质评定过程和结果,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第四条 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认定资质评定机构资格,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定,颁发资质证书,发布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  资质评定组织

  第五条 资质评定实行初评与终评结合方式。

  第六条  经中安协认定授权的资质评定机构,依据资质评定文件规定,组成3名以上专家的评定小组,对授权范围内的申报企业实施资质初评。

  第七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部负责依据资质评定文件规定,组织7名以上专家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企业实施资质终评。

  第八条 评定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资质评定机构

  第九条 中安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资质评定的需要,选择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其实施资格认定,并要求其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中安协规定建立评定实施程序和管理办法。

  (二)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中安协编制和修订申证企业技术人员培训教材、配置培训教师、建立与更新考试题库;按照中安协的要求,承办申证企业技术人员培训班,确定培训相关事项、落实培训资源、编制培训计划、发布培训通知,实施培训管理。

  (四)参与授权区域评定体系文件宣贯、受理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初评。

  (五)中安协委托的其它资质评定相关事项。

  第十条  企业资质评定机构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建立了适宜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健全,岗位设置合理。

  (三)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五)聘用不少于10名专/兼职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专家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专家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和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部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资质评定机构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负责人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机构》标志牌。

  第十二条 中安协应及时通过网络发布资质评定机构相关信息,公告其职责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资质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资质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在网上提交资质评定申请。

  第十四条 资质评定机构实施资格初审,批准企业申请。

  第十五条 资质评定机构组建评审组,审查企业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定报告,明确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资质评定机构负责人审核评审结论和审定意见,签署评定结论。

  第十七条 中安协实施资质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第十八条 中安协批准颁发资质证书。

  第五章 资质年审

  第十九条 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度。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年审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条 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保持其资质的影响,评定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

  资质年审由省资质评定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资质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填报年审申请。

  (二)省安协审批企业资质年审申请。

  (三)省资质评定机构实施资质年审。

  (四)中安协批准资质年审,进行网络公示。

  第二十二条 资质年审合格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资质年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证书: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业务违法分包的;

  (三)承接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注销资质证书,经省资质评定机构申请,报中安协批准,进行网络公示。

  第二十五条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换岗或终止聘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质年审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二十七条 中安协在网上实时发布资质终评公示信息、资质评定和资质年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

客服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