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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防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05-17 11: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的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资质评定过程和结果,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第四条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认定资质评定机构资格,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定,颁发资质证书,发布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  资质评定组织

  第五条资质评定实行初评与终评结合方式。

  第六条 经中安协认定授权的资质评定机构,依据资质评定文件规定,组成3名以上专家的评定小组,对授权范围内的申报企业实施资质初评。

  第七条中安协资质管理部负责依据资质评定文件规定,组织7名以上专家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企业实施资质终评。

  第八条评定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资质评定机构

  第九条 中安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资质评定的需要,选择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其实施资格认定,并要求其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中安协规定建立评定实施程序和管理办法。

  (二)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中安协编制和修订申证企业技术人员培训教材、配置培训教师、建立与更新考试题库;按照中安协的要求,承办申证企业技术人员培训班,确定培训相关事项、落实培训资源、编制培训计划、发布培训通知,实施培训管理。

  (四)参与授权区域评定体系文件宣贯、受理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初评。

  (五)中安协委托的其它资质评定相关事项。

  第十条  企业资质评定机构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建立了适宜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健全,岗位设置合理。

  (三)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五)聘用不少于10名专/兼职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专家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专家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和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部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资质评定机构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负责人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机构》标志牌。

  第十二条 中安协应及时通过网络发布资质评定机构相关信息,公告其职责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资质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资质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在网上提交资质评定申请。

  第十四条 资质评定机构实施资格初审,批准企业申请。

  第十五条 资质评定机构组建评审组,审查企业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定报告,明确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资质评定机构负责人审核评审结论和审定意见,签署评定结论。

  第十七条 中安协实施资质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第十八条 中安协批准颁发资质证书。

  第五章 资质年审

  第十九条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度。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年审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条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保持其资质的影响,评定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

  资质年审由省资质评定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资质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填报年审申请。

  (二)省安协审批企业资质年审申请。

  (三)省资质评定机构实施资质年审。

  (四)中安协批准资质年审,进行网络公示。

  第二十二条资质年审合格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资质年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证书: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业务违法分包的;

  (三)承接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注销资质证书,经省资质评定机构申请,报中安协批准,进行网络公示。

  第二十五条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换岗或终止聘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质年审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二十七条 中安协在网上实时发布资质终评公示信息、资质评定和资质年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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