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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人脸识别滥用 严监管措施将出台

发表时间:2023-08-16 09:19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问题引发了舆论的普遍关注。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人脸信息的采集、处理、使用,以及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场景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几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迅速推广,其应用场景也在不断扩展。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实,填补了人脸识别技术在应用中缺乏具体规范性法律依据的空白。(图片由CNSPHOTO提供)

滥用人脸识别存隐患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不断取得突破,因其高效便捷而被广泛使用,迅速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刷脸”解锁、“刷脸”支付、“刷脸”进小区、“刷脸”入景区,生活中的“刷脸”应用越来越常见。人脸识别技术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被滥用的趋势也愈发严重。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多,滥用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风险也引起多方关注。2022年底,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辖区内有超市为应对物品失窃、恶意索赔等情况,在超市出入口安装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摄像头及相关设备。在其中一家超市的人脸数据处理设备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每名消费者的进出信息,该设备还会对消费者的消费数据进行分析并予以差异化提示,有消费者还被打上了“疑似小偷”等标签,而消费者对此毫不知情。

除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外,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等问题也时有发生,甚至有部分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制作成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实施窃取财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犯罪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滥用人脸识别,将让人更“透明化”。无论是个人经济价值,还是个人隐私,都将被精确计算。薛军解释,人脸数据的准确抓取,叠加强大的算法分析,个人的经济价值被精准定义,或用于实现精准营销、大数据杀熟等利润攫取。此外,如果人脸抓取无处不在,个人的出行轨迹、人际关系、财产利益等个人信息都将暴露。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洪延青表示,人脸识别是发展数字经济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技术手段,但应在尊重人格权与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通过立法等方式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进行规范。

严格限定使用条件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单位,对获取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对外提供。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旅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隐私的场所不得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

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组织机构为实施内部管理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图像信息采集区域,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防止违规查阅、复制、公开、对外提供、传播个人图像等行为,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不得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建立评估和备案制度

除了严格限定使用条件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处理人脸信息是否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是否限于实现目的所必需的准度、精度及距离要求;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可能对个人权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以及降低不利影响的措施是否有效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三年。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重新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

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遵循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有框架,针对特定技术场景与信息敏感程度,细化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落地与安全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高度重视与前瞻决策,表明为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安全护航的决心。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江涛表示,我国人脸识别的相关立法正在不断完善,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需要进一步明确。目前一些上位法的规定还较为笼统,需要制定专门的与人脸识别技术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标准等。在完善法律的过程中,既要促进人脸识别技术在应用场景中让用户受益,保障技术不断创新进步,也要将人脸信息的安全放在更重要位置,将技术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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